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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02民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20-02-19

案件名称

路艳武、刘德志、刘德玉、胡德民、于良涛、谭雨、贾聚发、吴元琨、庄科研、贾杰、鲍强、于喜和、皮玉良、周宝臣、王亚利、王元野、王福、赵振琴、叶松琴与左绕、通化市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琦、通化市宗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艳武;刘德志等19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准 予 缓 交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2020)吉0502民他10号 路艳武、刘德志等19人: 你与左绕、通化市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琦、通化市宗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贾伟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5275元,提交通化市东昌区信访办证明,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缴纳诉讼费用能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准予你缓交一审诉讼费527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