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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与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陶朱街道协和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昌浩。委托代理人:周海燕。被告: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25号第三层C16部位。法定代表人:JANGKISEOK。委托代理人:林钟朱。委托代理人:尹泳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间的纠纷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794元,依法减半收取389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17元,由原告诸暨市宇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依法减半收取3130元,由被告佶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