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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蓟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刘建军,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卫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0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