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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章某。被告:苗某。原告冯某甲为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车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某,被告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相某某爱,1996年5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2××××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被告长期赌博,不顾及家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曾于2009年2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婚后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夸大其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在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常常睡在一起。即使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因外出躲债暂时离家后,原告还送生活费和日常用品到被告地方。虽目前因家庭经济原因,被告不得已离家外住,但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5���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2××××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尚可。2009年2月,原告以被告长期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此后,原、被告曾继续共同生活。2009年10月,被告为家庭经济原因外出居住,但原、被告仍有联络。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院(2009)甬慈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大事应当慎重对待。本案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一直尚可,并生育一子一女,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在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有共同生活和联络。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多相互体谅,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樱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