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8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167号 原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江,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经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人民陪审员 陈远征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