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8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林伟与谢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伟;谢素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480号 原告:林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金牛区 放路一段79号1栋2单元27号。 被告:谢素清,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成华区。 原告林伟诉被告谢素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经纳案件受理费3788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