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褚萍萍与马柏明、马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萍萍,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褚萍萍。委托代理人:楼寒霜。被告:马柏明。被告:马彩琴。被告:马东耀。法定代理人:肖雅玲。被告:马利凤。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利凤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金法、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萍萍诉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萍萍撤回对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的起诉。案件��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褚萍萍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