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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褚萍萍与马柏明、马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萍萍,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褚萍萍。委托代理人:楼寒霜。被告:马柏明。被告:马彩琴。被告:马东耀。法定代理人:肖雅玲。被告:马利凤。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利凤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金法、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萍萍诉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萍萍撤回对被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马利凤的起诉。案件��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60元,由原告褚萍萍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