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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德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仁里镇西李庄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村。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0)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海河南区180号楼,盗窃三枪牌电动���行车一辆。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东营市东营区东城三村217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雪豹风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垦利县城新兴南区,在11号楼3单元地下室盗窃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赃物追回退失主。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3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09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东营市东城七村34号楼2单元地下室,盗窃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被发现逃跑时被社区警务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退失主。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价值4922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归案后被告���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