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9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950-2号原告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负担。审 判 长 ��海琪人民陪审员 周 信 子人民陪审员 徐 士 其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洪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