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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9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950-2号原告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负担。审 判 长 ��海琪人民陪审员 周 信 子人民陪审员 徐 士 其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洪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