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南京××有限公司、熊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催字第24号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街道××桂苑。法定代表人:熊某某。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625654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泓睿针织厂,出票人账号为63010122000145011,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象山支行,收款人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98×××39797,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2月10日,最后持票人为南京××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