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志笑与郑光平、叶海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光平,叶海潇,金建飞,陈志笑,胡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光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海潇。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笑。原审被告:胡孟。上诉人郑光平为与上诉人叶海潇、金建飞、被上诉人陈志笑、原审被告胡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光平在收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郑光平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