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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与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70号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会棣,浙江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新花园12幢2号。法定代表人:钱惠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巧荣、朱丽清,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与被告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剑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