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46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陈甲、陈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 海 东审 判 员 胡 昌 宁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