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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才和与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赖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才和,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赖家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03号原告郑才和,又名郑金松,,农民,住遂昌县新路湾镇新路湾村溪西畈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嗣芳,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八层。法定代表人陶才林,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赖家仁,农民,住遂昌县金竹镇大西坞村,现住遂昌县大柘镇通济路(东)1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才和诉被告杭州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赖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才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才和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明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