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被告:时××。委托代理人: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甲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