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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被告:时××。委托代理人: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甲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