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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某某、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县××城镇××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