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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金××、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金××,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7号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南××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24.50元,由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诸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