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金××、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金××,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77号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南××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24.50元,由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诸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