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俊松与吴仕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松,吴仕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刘俊松,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青溪村1组。被告吴仕洪,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和平村1组。委托代理人吴炬英,上溪镇祥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松与被告吴仕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松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松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