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泰兴西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与程才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程才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泰兴西商初字第4号原告: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有专,村党支部书记。被告:程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程才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李中镇铁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