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云与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云,朱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凌云,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18幢203室。被告:朱云飞,鹿城区五马街道进步里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与被告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云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