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萍娟与何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娟,何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韩萍娟,居民。被告何津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娟与被告何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萍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