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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萍娟与何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娟,何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韩萍娟,居民。被告何津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娟与被告何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萍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