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世能与林子富、孙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能,林子富,孙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张世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梁岗村羊祠村民组。被告:林子富,温岭市城南镇湖溪村38号。被告:孙金玲,省温岭市城南镇湖溪村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能与被告林子富、孙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