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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世能与林子富、孙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能,林子富,孙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张世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梁岗村羊祠村民组。被告:林子富,温岭市城南镇湖溪村38号。被告:孙金玲,省温岭市城南镇湖溪村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能与被告林子富、孙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