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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标与王妙法、王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标,王妙法,王文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文标,太平街道三星桥村二区29幢3号。被告:王妙法,市泽国镇联树泽楚路378号。被告:王文明,市横峰街道汇头王村沙家湾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标与被告王妙法、王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标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沈小忠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