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标与王妙法、王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标,王妙法,王文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文标,太平街道三星桥村二区29幢3号。被告:王妙法,市泽国镇联树泽楚路378号。被告:王文明,市横峰街道汇头王村沙家湾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标与被告王妙法、王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标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沈小忠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