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与杜爱芬、俞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杜爱芬,俞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984-X)。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洞桥村。法定代表人:何方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爱芬。被告:俞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爱芬、俞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爱芬、俞金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爱芬、俞金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