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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与杜爱芬、俞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杜爱芬,俞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984-X)。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洞桥村。法定代表人:何方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爱芬。被告:俞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爱芬、俞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爱芬、俞金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爱芬、俞金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