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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道杰与朱海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君,薛道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高演行政村坑底洋自然村1号,现租住浙江省丽水市厦河一区**幢*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道杰,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非临街b区**幢***号,现租住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97号602室。上诉人朱海君与被上诉人薛道杰合伙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海君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