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道杰与朱海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君,薛道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高演行政村坑底洋自然村1号,现租住浙江省丽水市厦河一区**幢*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道杰,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非临街b区**幢***号,现租住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97号602室。上诉人朱海君与被上诉人薛道杰合伙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海君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