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严兴祥与卢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兴祥,卢银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严兴祥,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夏葑村严家葑169号。委托代理人: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银标,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小辂山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祥与被告卢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严兴祥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兴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