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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严兴祥与卢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兴祥,卢银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严兴祥,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夏葑村严家葑169号。委托代理人: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银标,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辂山村小辂山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祥与被告卢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严兴祥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兴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