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范德、范德寿与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范德;范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法定代表人刘德高,任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德寿,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上诉人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范德寿债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松阳县安民乡大横坑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09)丽松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