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赵德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 被告赵德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569.50元,下余5569.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