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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舟山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船用品市场××幢。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舟山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08年2月起至2008年12月28日在原告处任集装箱汽车驾驶员。期间,原告于2008年2月15日向被告领款10000元,同年3月4日借出车款10000元,同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867元,同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8%,2009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6700元并约定月利率3%,以上被告共借款92567元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2567元,其中借款6086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履行日止的利息,借款31700元按年利率21.6%支付自借款日至起诉日的利息5181元,并继续支付至履行日止的利息。后原告以借款协议无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2567元,并赔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2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领(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2008年9月6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东某公司人民币叁万圆整”;2008年9月7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67元,被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另借东某公司人民币捌佰陆拾柒圆整”;2008年11月21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1张,载明:“今借江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十天内还清,利息8分利。逾期不还,每拖延1天利息按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倍”;2009年1月12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700元,被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江某某人民币陆仟柒佰元,于年底还出。还不出照叁分利息算”。以上被告共借得人民币72567元,但事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及支付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现持有上述借款凭据,且部分借条中署名的出借人江某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本院确认上述借款系被告向原告所借。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上述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后,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不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确认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及证明的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及陈述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鉴于原告系企业单位,其向被告个人出借资金,违反了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借款应属无效。故被告吴某某应将向原告借得的72567元予以返还,并应赔偿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2008年7月12日、2008年9月6日及2008年9月7日的借款合计40867元的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另二笔的利息损失应从借款出借之日起计算。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归还给原告舟山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2567元,并赔偿本金40867元的从200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清偿日止;赔偿本金25000元的从2008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清偿日止;赔偿本金6700元的从2009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明龙代理审判员  黎兴亚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