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