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贻登与平阳县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贻登,平阳县食品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85号原告:周贻登,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平阳县水头镇南溪路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健、林杰,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阳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104号a幢2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贻登诉被告平阳县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贻登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贻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