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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商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有与胡某某、宁波市××包××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有,宁波市××包××司,宁波××电××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原审被告:宁波市××包××司。区柴桥环城北路(原柴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原审第三人:宁波××电××司。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上诉人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榭开发区神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原审被告宁波市××包××司(以下简称新××司)、原审第三人宁波××电××司(以下简称成誉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仑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11月30日,神力××与新××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神力××为新××司加工纸箱,合同同时约定该合同由胡某某担保。2008年9月6日,神力××、新××司、胡某某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由新××司自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5月底分批支付尚欠神力××的货款858000元;以上协议如未按期付款,由胡某某代付。2008年11月19日,神力××、新××司、成誉公××签订货款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自2008年11月19日起,新××司将其在成誉公××的应收货款353022.40元转让给神力××收取。2008年12月11日,成誉公××支付给神力××17万元。新××司尚欠神力××404977.60元。另查明:2008年4月18日,因新××司与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甲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需要,原审法院出具给成誉公××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成誉公××协助扣留新××司加工费24万元。2009年7月16日,原审法院从成誉公××的帐户内划拨18万元。神力××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请求判令:新××司、胡群某某即支付货款408000元、违约金5416元(按408000元从2009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息0.4425%计算至同年8月31日),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原审庭审中,神力××自愿从诉请要求支付的货款中扣除3022.40元。新××司原审中书面答辩称:新××司已分数次向神力××支付了45万元,并又于2008年11月19日与神力××签订了货款转让协议书,将其在成誉公××的部分债权即353022.40元转让给神力××,用于抵扣双方余下的欠款。另外,新××司与神力××约定向神力××转让其在成誉公××的有关某某及相关模具,相关转让费用折抵了欠款金额。故新××司与神力××的欠款已全部结清。相关债权转让的协商及协议订立时,胡某某未参加。胡某某原审中答辩称:神力××与新××司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胡某某承诺担保后的2008年11月19日,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神力××与新××司又另行订立了货款转让协议书,以转让在第三方债权的方式抵销了双方的债权债务,该货款转让协议书系对原还款计划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胡某某依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向神力××付款。请求驳回神力××对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成誉公××原审中答辩称:成誉公××与新××司费用已经通过货款转让协议的方某某行了,其中一部分按照货款转让协议的内容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在履行剩余部分前,因新××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在北仑法院有强制执行案件未了结,法院要求成誉公××协助执行,并将新××司在成誉公××的加工款直接按照法律程序从成誉公××的帐户中划拨,法院的划拨款正好就是成誉公××要实际履行的剩余部分。神力××、新××司、成誉公××之间签订的货款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成誉公××已足额支付了加工款。故该不利后果不应由成誉公××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神力××与新××司、胡某某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还款计划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至2008年9月6日新××司尚欠神力××价款858000元及事后新××司支付给神力××45万元(包括成誉公××支付的17万元)的事实清楚。神力××与新××司、成誉公××签订的货款转让协议书因签订该协议书时部分价款已被法院查扣,该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至2009年7月16日因该协议中的18万元被法院划拔,故该协议属于部分无效,该18万元仍应由新××司支付给神力××,并应支付给神力××逾期付款违约金,胡某某也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新××司、胡某某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神力××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新××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新××司支付神力××加工款40497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胡某某对新××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0元,由神力××负担50.50元,新××司、胡某某负担3700元。胡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胡某某的担保责任是基于承揽合同及还款计划书而产生,但神力××、新××司、成誉公××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货款转让协议,约定新××司以转让在成誉公××债权的方式抵销了新××司对神力××的相关债务。该协议是对原承揽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实质性变更,且未取得胡某某的书面同意,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胡某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2.原审认定转让协议部分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转让协议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成誉公××同意承受新××司的相关债务,系新的债务人。且成誉公××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已经收到原审法院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应知道其承接债务的后果,不存在转让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况。神力××应向成誉公××主张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神力××对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神力××答辩称:神力××与新××司、成誉公××签订货款转让协议时,新××司在成誉公××处的部分债权被法院查扣,转让协议存在部分效力待定,且该协议并没有加重胡某某的担保责任,故胡某某对尚欠的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誉公××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胡某某对原审认定新××司尚欠神力××价款404977.60元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其中18万元已经转让给神力××的债权是否应由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异议。经审查,新××司在将对成誉公××的353022.40元债权转让给神力××时,未将其中部分债权已委托成誉公××在原审法院另案执行中直接支付的事实告知神力××,故在签订货款转让协议时可以转让的债权金额尚不确定。现其中18万元被原审法院另案执行已成事实,因此,353022.40元债权转让中该18万元债权实际已不存在,致货款转让协议中该18万元债权转让未成立,神力××不能根据货款转让协议向成誉公××主张该部分债权。新××司仍应对该18万元承担还款义务,胡某某也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在353022.40元债权转让中客观上已不存在该18万元可转让的债权,故胡某某提出该18万元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其依法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胡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1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晴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王文海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高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