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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84-1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