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深圳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张某的上述申请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08)深仲裁字第129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永 庆审判员 钟 波审判员 俞 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洋(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