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连斌与丁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斌,丁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21号原告郑连斌,定海区临城街道寺基里2号。被告丁咪娜,成年,永华村丁家塘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斌诉被告丁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斌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安财二0一0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