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连斌与丁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斌,丁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21号原告郑连斌,定海区临城街道寺基里2号。被告丁咪娜,成年,永华村丁家塘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斌诉被告丁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斌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安财二0一0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