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游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四川天奇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四川天奇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被执行人四川天奇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9)游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4日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天奇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5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贾武君审判员 曾 山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传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