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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涡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与韩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韩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法定代表人:王犇鑫,校长。委托代理人:罗明,住涡阳县文化馆家属院。被告:韩冰,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犇鑫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岭人民陪审员  燕晓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