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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松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良、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文良,占军,李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金田小区18-1号。法定代表人:宋火星,董事长。被告:黄文良,西屏镇紫荆路5号。被告:占军,屏镇公园路10号。被告:李新平,樟溪乡馒头山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良、占军、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李金泉人民陪审员  何 火旺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苏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