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良、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文良,占军,李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金田小区18-1号。法定代表人:宋火星,董事长。被告:黄文良,西屏镇紫荆路5号。被告:占军,屏镇公园路10号。被告:李新平,樟溪乡馒头山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良、占军、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李金泉人民陪审员 何 火旺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苏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