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互××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互××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91号原告:浙江××互××司,。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文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互××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