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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互××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互××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91号原告:浙江××互××司,。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文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互××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