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白增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增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增强。2005年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东。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增强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增强及辩护人张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增强伙同孔青锋、陶文军、夏如军、游海建(均已判刑)、苏应兵(另案处理)经预谋和守候,在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皇家花园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金安劫持到淡溪水库附近山上,用手铐拷住双手并蒙某,劫取其身上的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当日上午,由游海建驾车,孔青锋、陶文军到乐清市乐成、虹桥等地,使用黄金安的银行卡取现、消费和转帐共计人民币647360元。被告人白增强等还劫取黄金安汽车内的人民币6万元和劳力士手表1只。当天下午4时许,白增强等人将黄金安释放。公诉人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明细对帐单、销售单、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增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增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增强辩解,自己事先没有伙同孔青锋等人预谋。其辩护人辩称,白增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白增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就如实供认真实姓名和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增强伙同孔青锋、陶文军(均已判刑)、苏应兵、(另案处理)经预谋和守候,在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皇家花园外的人行道上,持手枪将被害人黄金安劫持到乐清市淡溪水库附近山上,用手铐铐住双手并蒙某,劫取其身上的银行卡,并逼问该银行卡密码。期间孔青锋先后打电话给游海建和夏如军(均已判刑),告知其劫持了黄金安,让游海建前往皇家花园附近察看黄金安轿车周围有无异常情况;由夏如军驾车与白增强、苏应兵一起将黄金安挟持到山上。同日上午,游海建驾车与孔青锋、陶文军先后到乐清市乐成、虹桥等地,使用黄金安的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和转账共计人民币647360元。陶文军等人还劫取黄安金汽车内的人民币6万元和身上的劳力士手表1只。当天下午4时许,白增强等人将黄金安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白增强的供述,供认案发前,自己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王之宏”(陶文军)。2009年1月份,“王之宏”说带自己到浙江乐清市搞点钱,由乐清人“阿锋”物色对象。同月一天凌晨,自己和“王之宏”、“阿锋”、“小胖”四人在虹桥镇一路边将一开黑色奔驰轿车的男子挟持到自己等人所开的车子上,由“阿锋”驾车,“王之宏”坐副驾驶位子,“小胖”先用手铐将那中年男子双手拷上,后和自己一起将那男子的双眼蒙上,并将那男子带到一个偏远的山区。途中,“阿锋”还叫了他的表兄弟、一个“胖子”过来帮忙开车。“阿锋”和“王之宏”两人带着从被挟持的男子身上搜出来的银行卡及逼问出的银行卡密码到镇上取钱。自己等人留在山上看人。同日下午,他们打电话过来说钱已经取到,自己等人就将那男子放到山上一空地上。后“阿锋”安排那“胖子”驾车将自己三人送回深圳。“王之宏”共分给自己45000元人民币。并证实自己看到“王之宏”将枪拿出来,自己所带的小刀一直放在车上,没有使用过。自己曾化名王强因抢夺罪被判刑的情况。(2)同案犯孔青锋的供述,供认2009年1月上旬,王之宏在深圳打电话问自己有没有抢劫的对象,过了几天,“王之宏”、“小胖”、“阿强”从广东到乐清,寻找抢劫目标,自己提供了清江镇江沿村的黄金安的很有钱,开一辆奔驰车,尾号055。1月18日凌晨1点多,自己和王之宏、小胖、阿强经预谋,在虹桥镇皇家花园门口守候黄金安的奔驰车,后黄金安出现在车旁边,王之宏、小胖、阿强下车挟持了黄金安,拉他进入自己开的车子,将黄金安往淡溪方向开,途中王之宏他们在车上搜出黄金安的银行卡,逼问出了他的密码。车到淡溪的公路时,自己停车给朋友夏如军打电话,让他过来帮自己开车。期间自己打电话给游海建,让他去皇家花园看看黄金安的车子旁边有没有异常情况。之后王之宏到虹桥开了黄金安的奔驰车,并在黄金安的车子找到6万元现金。之后自己和王之宏到银行取钱,并到虹桥镇上接上了游海建,让他开车,一起到虹桥、乐城等地方用黄金安的银行卡取钱、消费,买黄金,都由王之宏一人去操作,途中王之宏给了自己11万元不到的现金。之后把黄金安放了,然后让游海建开着自己租来的另外一辆浙C×××××凯美瑞轿车送王之宏、胖子、阿强到广东深圳。王之宏带了一把左轮手枪,另外的人带了一把匕首。王之宏告诉自己黄金安的卡里有五六十万元人民币。(3)同案犯陶文军的供述,供认2009年1月份,自己打电话给孔青锋说要来乐清市继续抢劫作案,有没有找到合适抢劫的对象,孔青锋说先过来再讲。于是自己和“小胖”、“百强”从深圳来到乐清市虹桥镇。在清江镇发现开一辆车牌尾号为055的奔驰轿车车主,孔青锋告诉自己等人开奔驰车车主的名字叫黄金安,这人很有钱。同年1月18日凌晨,自己和孔青锋、“小胖”、“百强”四个人开一辆银灰色的丰田锐志轿车在乐清市虹桥镇一咖啡厅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停着一辆尾号为055的黑色奔驰轿车,于是将轿车停到黑色奔驰车旁边,等黄金安回来,大约到了凌晨2时许,自己等人看到黄金安来开车,自己和“小胖”、“百强”等人强行将黄金安推上车,“小胖”和“百强”将黄金安夹在后排的中间位子上,将黄金安铐上手铐,用布圈将黄金安的眼睛蒙上,孔青锋将丰田锐志轿车往山上开,途中搜到黄金安的四张银行卡、一只手表、一只手机,自己等人逼问出黄金安的银行卡密码后,经商量由孔青锋打电话给他表兄,让他过来帮忙开车。后自己和孔青锋下车,到虹桥镇黄金安奔驰车的停车地点,自己拿了轿车的储物箱里面有60000元现金。之后,自己和孔青锋到农业银行里取钱,从黄金安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里取了20000元,孔青锋打电话让“阿牛”帮忙开车,于是自己和孔青锋、“阿牛”在虹桥镇金店、农业银行等处通过转账、刷卡、套现几十万元,都是自己一人去,孔青锋和“阿牛”他们都呆在车上。在路上自己给了孔青锋130000多元人民币,具体多少我记不起来了,自己留下80000多元现金。后将黄金安带到公路里面的山坡上放掉。孔青锋让“阿牛”将自己、“小胖”、“百强”三人开车送回到深圳市的,自己共分给“小胖”和“百强”各八万元人民币。另外转账到“王华”账户上的20×××00元人民币,“王华”说自己钱取不出来,被冻结了,之后再去找“王华”没有找到。“百强”带了一把匕首,“小胖”持仿左轮手枪。(4)同案犯游海建的供述,供认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朋友孔庆锋打电话给自己说,叫自己跟他一起去搞钱,当时自己没有答应他参与这个事情。到了2008年农历过年的前一个星期左右的凌晨2、3时许,孔青锋打电话给自己说,他绑了一个叫黄金安的老板,银行卡已经拿到手了,叫自己给他开车,自己同意了,并叫自己去看看黄金安驾驶的尾号为055的黑色奔驰轿车停车处周边有没有异常的情况。于是自己坐车去虹桥镇飞虹路皇家花园门口看,发现尾号为055的黑色奔驰轿车周边没有异常的情况,就把看到的情况告诉了孔青锋。到了早上8、9时许,由自己开车,到黄金店买黄金、到农业银行转帐以及套现都是孔青锋的那个朋友去。后自己开车去淡溪水库,看到了一辆银白色的丰田锐志轿车,车牌为浙C×××××,那辆车是由“阿军”驾驶,他是孔青锋的表兄。后孔青锋叫自己把他的三个外地朋友送到广东深圳市宝安区。在车上时自己认识了他们,这三人分别叫“王子宏”、“阿强”“小胖”,自己听说刷卡买的黄金都卖了,得十几万元现金。在深圳“王子宏”给了自己2000元现金,回到乐清,孔庆锋帮自己送了四个人情,一共是2000元。(5)同案犯夏如军的供述,供认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自己因为经济比较拮据,就打电话给朋友孔青锋,问他们有没有赚钱的门路。到了农历的2008年年底大概一个月前,孔青锋从广东回到了清江镇,向自己透露过,要搞一个老板,然后把他身上的现金抢走,再把他银行卡里的钱弄出来。后来到了农历的2008年年底的一个星期前的一天凌晨两点多,孔青锋打电话给自己,说已经把一个老板绑了,叫自己坐出租车到淡溪等他帮他开车,自己就同意了。于是我自己坐出租车到了淡溪一个桥头,孔青锋开了一辆银灰色的丰田锐志就到了,车上已经有四个人,其中三个是孔青锋的朋友,另外一个就是他们绑过来的老板了,孔青锋把车交给自己,他就和其中的一个朋友就下车去了,自己开车往淡溪山上开,途中因为很害怕,就给孔青锋打了很多次电话。一直到了下午15点钟左右,在淡溪水库旁边的一座桥边,自己看到一辆黑色的凯美瑞轿车下来孔青锋和“阿牛”,后自己和“阿牛”跟着那辆银灰色丰田锐志车也往岭底乡开了,自己在虹桥镇下了车。他们去哪里自己不清楚,事后自己知道被绑的人叫“金安”。孔青锋给了自己10000元人民币。(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分别证实经被告人白增强及同案犯孔青锋、陶文军的指认,确认抢劫作案的具体地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皇家花园外人行道上;经被告人白增强及同案犯孔青锋、陶文军、游海建、夏如军的指认,确认参与作案的被告人白增强及同案犯。(7)被害人黄金安陈述,证实2009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自己吃完夜宵开车回家,准备将车子停在虹桥皇家花园西门外面的人行道上,车门还没有打开,停在自己车子左边的一辆白色轿车上面下来四名年龄约二十来岁的男青年,跑来将自己按住,并把自己往他们车子上拉,其中一名男青年拿出一把短枪抵住自己的腹部。对方将自己拉至车内,用手拷将自己双手铐住,并蒙上眼睛。后来自己感觉车子往山坡上开,途中有两个人把自己身上的物品都搜走了,并威胁自己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们,之后他们有一个人就下车离开了,到了下午16点多的时候,他们将自己放在岭底乡的一个山上的山洞口。后自己查询了被抢的那张农行卡卡里共被取现、消费、转账了63万多元人民币,具体金额银行清单上都有,还有自己放在车里的6万元人民及手上的一只劳力士手表也被抢走了,这只手表在澳门花了6万多元港币购买的,但是发票现在找不到了。他们威胁自己,并说知道自己儿子黄青的有关情况。(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自己在虹桥镇凤祥珠宝店上班,有一个男子到店里买了黄金首饰,总共31000元,用银行卡支付。最后他又买了金牌6370元,用银行卡支付6070元,用现金付了300元。(9)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登记自己名下的有两辆车,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牌照是浙C×××××。另一辆是广本奥德赛,牌照是浙C×××××。自己的车有出租,2009年1月15日至29日出租给孔青锋,并有记录。(10)乐清市龙祥珠宝店销售单,证实2009年1月18日,证实户名为“黄金安”的农业银行卡通过刷卡转帐,到龙祥珠宝店购买金器23980元。(11)明细对账单、卡号变更说明,证实黄金安的农业银行卡,2009年1月18日余额为784343元,当天被取款、消费、转账后,余额为136983元。黄金安的农业银行卡于2009年1月21日挂失换卡。(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白增强的归案情况。(1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5)深宝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白增强(王强)于2005年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1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同案犯孔青锋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文军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焦海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游海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夏如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增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白增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经审查,上列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本案的有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增强辩解自己事先没有预谋。经审查,白增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2009年1月份,“王之宏”说带自己到浙江乐清市搞点钱,由乐清人“阿锋”物色对象;同案犯孔青锋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自己伙同王之宏、“阿强”经预谋,在被害人处守候。因此,被告人白增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增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增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增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增强伙同孔青锋、陶文军事先预谋抢劫,对被害人实施劫持、蒙某、看押被害人,并对抢劫所得的赃物进行销赃,其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白增强的辩护人辩称白增强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安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白增强因形迹可疑,遂带回派出所查实身份。经公安人员查实白增强系网上逃犯,将其抓获,因此被告人白增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增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白增强退赔一切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彭聃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人民陪审员 吴圣理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