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干某某。被告傅某。原告应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陆明龙、人民陪审员吕学儒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傅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有赌博等不良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不见改正,甚至于2009年5月13日和9月3日两次被公安某某处以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原告对被告已完全失去信心,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由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09年5月13日和同年9月3日,被告两次因赌博被公安某某各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和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定公决字(2009)第761号、1362号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虽曾因赌博被公安某某行政处罚,但原、被告毕竟自相识到结婚至今已有24年之久。本院还是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婚姻和睦为前提及建立家庭的不易考虑,彼此间再给对方一次夫妻重新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改正不良之错误。何况,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由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应某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露审 判 员 陆明龙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依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