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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与董××、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董××,叶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96号原告:石××。委托代理人:叶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董××。被告:叶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董××、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石××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