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与董××、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董××,叶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96号原告:石××。委托代理人:叶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董××。被告:叶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董××、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石××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