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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宁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文利与谢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利,谢炳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宁商初字第9号原告:谭文利,2603196504230510,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宁川西路7号。被告:谢炳福,2603197308110612,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炭场头村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利为与被告谢炳福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文利以被告谢炳福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文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圣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