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中国××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中国××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中国××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中国××司。住所地:上海市××楼××楼。负责人: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司、中国××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0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