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合×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浙江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香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915.4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5915.49由原告中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6830.98元,多交人民币50915.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洁(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