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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郑 剑审 判 员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