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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万×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深圳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万×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07年7月22日,万×与深圳红××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约定:万×购买深圳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区××大道红××花园××号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89.83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759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深圳红××有限公司应当于2007年8月2日前将本房产交付万×;深圳红××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为:若深圳红××有限公司逾期交付超过90日,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深圳红××有限公司应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万×支付本房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装置、装修、装饰部分,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万×有权要求深圳红××有限公司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照本合同关于深圳红××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处理。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的具体标准。当日万×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总款。(二)2007年7月22日,双方还就所购置上述楼宇单位室内设备配置以及室内装修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该协议书独立于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外,万×同意深圳红××有限公司进行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全部设备配置以及装修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计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房价款中,万×无需为履行本协议向深圳红××有限公司再支付任何费用;涉案房产入伙/交付与万×使用其时,为毛坯房标准,但出于为万×及早装修之便利考虑,深圳红××有限公司可能已经先期介入装修;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全部设备配置及装修,在2007年9月12日前交付万×验收使用并书面通知万×进行验收,若万×在深圳红××有限公司通知后5日内不进行验收或者在验收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万×同意接收,装修交付完成;深圳红××有限公司交付的装修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深圳红××有限公司免费重做、修理、更换或者参照该产品同期市场参考价值给予万×赔偿。该协议书附件为红××岸精装修明细表。(三)2007年7月22日,经深圳红××有限公司通知万×办理了入伙。但之后万×发现房产装修存在地板开裂、门框脱漆、客厅墙纸大面积撕下、客房墙体被砸至基底等质量问题。万×对此及时提出异议,后经深圳红××有限公司多次重修,万×于2008年3月5日收回了之前交给深圳红××有限公司用于装修用途的涉案房产钥匙并签收了住户手册、业主临时公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备注;经万×本人签收的书面备注载明,经业主对涉案房产装修检查后,认为符合委托装修合约约定,现同意予以接收;当日万×签收的楼宇装修验收记录表显示,除了电视、8键遥控器、装修明细表、晾衣架、电池、室内设备使用说明书在”验收情况”栏手写备注”未送”外,其余均通过验收。(四)经万×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深圳市格××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该房产从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11月4日的净租金收入为134855元,其中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3月期间的净租金收入为66061元。万×未提供评估费票据。一审庭审中深圳红××有限公司认为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从2007年10月23万×起诉请求:深圳红××有限公司赔偿万×从2007年9月12日至2008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177500元(月租金估算为25000元/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万×与深圳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性质属于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万×付清了购房总价款,深圳红××有限公司未按照该合同约定于2007年9月12日前向万×交付经验收合格的装修,深圳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万×要求深圳红××有限公司赔偿从2007年9月12日至2008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损失177500元(月租金估算为25000元/月),该院认为,深圳红××有限公司应当向万×赔偿因逾期交付合格装修造成的损失,但是首先,关于逾期交付的期间问题,根据万×本人签收的楼宇装修验收表等证据,应视为万×于2008年3月5日就接收了涉案房产的合格装饰装修,故逾期交付的时间应从2007年9月13日起计至2008年3月5日共计201天;其次,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若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的约定具体应为201天×4/10000×7595000元=610638元,若按上述评估结论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3月5日期间的净租金收入为66061元;再次,万×选择参照同期市场租金价格计算违约损失,少于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的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是万×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确认。综上,万×的具体损失应为66061元。万×主张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万×未提供评估费票据,原审法院不作处理。深圳红××有限公司认为该损失应从2007年10月23日起算并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等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支付逾期交付合格装修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6061元。二、驳回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深圳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由万×负担2415元、深圳红××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深圳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万×原审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负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对所谓的”逾期交付”天数认定错误。所涉争议事项为装修合同纠纷,应以合同约定为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万×未在装修交付后提出异议,应视为装修已经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在双方于2007年7月22日所签署的《协议书》中,第四条第4款约定”乙方(即万×,下同)在甲方(即深圳红××有限公司,下同)通知后5日内不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接收,装修交付完成”。在本案中,依深圳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7年7月22日深圳红××有限公司即已经对万×进行通知,但万×并未在5日内提出异议,故而应当认定所涉装修已符合双方约定,业已实际交付。故而,所谓”逾期交付”不具备事实依据。2、装修交付后,即便万×提出有关项目的保修请求,亦不代表该等保修行为必然影响万×对装修的正常居住使用。原审认定的租金收入损失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中,万×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万×提供的所谓维修记录表表述中,所涉保修项目亦多为装修零配件的更换维修,该等项目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万×无法对装修整体正常使用。万×所谓的”租金损失”,其本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所谓的”租金损失”完全系因万×单方行为所产生且持续延展,万×应当自行负担。退一步来说,即便确曾进行过所谓的维修,其维修期间万×空置房屋的损失亦不应由深圳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而应由当事人双方依照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原审判决有违民事责任的公平原则。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如上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及回避,原审在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综上所述,深圳红××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错误,已经严重损害了深圳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及国家法律尊严,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错误予以纠正。万×口头答辩称:一、关于涉案房产的交付问题:涉案房产以及装修均是在2008年3月5日进行交付,理由如下:1、根据我方提交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深圳红××有限公司在涉案房产交付时要提供房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房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业主临时公约等七项文件,但这些文件交付的时间是2008年3月5日,由深圳红××有限公司提交给万×书面签收,因此房产交付时间是2008年3月5日。在此之前深圳红××有限公司并未按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所列明的书面签收、特快专递、公告这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送达,因而根据买卖合同规定,上述文件不全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2、深圳红××有限公司一审确认涉案房屋钥匙在2008年3月5日交给万×,之前并没有交付钥匙。3、涉案房屋与装修时间是一致的,因为双方约定的是现房买卖,涉案装修一直存在问题,所以相关材料也没有交付,后来经过深圳红××有限公司的长达半年的装修才交付,但并不视为万×对装修质量的认可。二、关于涉案房产装修的交付问题:深圳红××有限公司所谓已经进行交付的说法并无事实依据,深圳红××有限公司提交的《装修验收通知书》并不是指向涉案房屋的,理由如下:1、通知书发出时间是2007年7月22日,而双方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签订之日也是当日,但是其第一段注明”阁下所购买的房屋已装修完毕”,此时涉案房屋根本未装修完毕。深圳红××有限公司与万×的装修协议书中并没有第八条,协议书最后一条是第七条。2、通知书上注明8月22日是办理入伙手续时间,并未指明装修时间。3、通知书并未涉及装修交付,而是涉案房产的交付。4、由于涉案房屋的装修存在持续的质量问题,直至2008年3月5日,万×才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装修交付时间为当日。5、涉案房屋的交付是2008年3月5日,涉案装修不可能在房产交付之前进行交付。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深圳红××有限公司支付万×经济损失人民币177500元;2、依法判令深圳红××有限公司承担(2008)深格评字第080546号报告书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红××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房产至今在装修上都存在问题,深圳红××有限公司应当对万×2008年3月5日至今有关涉案房屋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在2008年3月5日前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持续至今都未得到妥善解决,深圳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万×2008年3月5日至今有关涉案房屋的经济损失。二、一审法院认定自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3月5日的租金损失过低,应予以增加。一审法院完全按照租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书对涉案房产自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3月5日的租金进行评定,并不合理。综上,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深圳红××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答辩意见同上诉状所述事实与理由部分,另外补充如下:一、本案属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所谓的延迟交付主张应当区分装修行为与买卖行为,在本案中就买卖合同约定房产的交付,深圳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逾期,就所涉装修的交付也不存在逾期。二、万×认为原审认定损失过低问题,不具备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交付日期是在2007年9月12日,并且约定五日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装修已经交付,从万×主张装修不合格的时间来看,是在2007年9月23日,该时间早已经超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装修的异议期,其提出异议的时间装修已经交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万×与深圳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根据《协议书》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深圳红××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协议书》明确约定深圳红××有限公司交付装修物并书面通知业主对装修物进行验收的时间为2007年9月12日前,业主于通知后5日内不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收。深圳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2007年7月22日万×已办理了涉案房产的入伙手续,入伙后3日内未对装修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装修物已经验收并交付。对于该上诉意见本院认为,2007年7月22日万×办理涉案房产入伙手续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就其同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进行交付,并非涉案房屋装修物的交付行为。因此对深圳红××有限公司主张2007年7月22日已经通知万×验收合格并交付装修物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而对于房屋装修物何时交付问题,深圳红××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9月22日前书面通知万×对装修物进行验收,万×亦无证据证实其向深圳红××有限公司主张装修物存在质量瑕疵,但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深圳红××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对涉案的装修物进行了重做、修理、更换等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万×已就房屋装修物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深圳红××有限公司对异议也予以认可并进行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因上述原因导致深圳红××有限公司未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装修物,本院认定深圳红××有限公司构成迟延交付装修物的违约行为。对于深圳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万×请求深圳红××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计算依据问题,因深圳红××有限公司违约导致万×在迟延装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产,应当参照涉案房产的同期市场租金价格计算损失。万×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同期市场租金价格评估结果较实际情况偏低,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审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者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万×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审认定的同期市场租金价格评估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期限问题,万×于2008年3月5日接收了涉案房产及装修物,故损失计算期间应当从《协议书》约定的交付装修物之日的第二日即2007年9月13日计至实际交付的2008年3月5日。万×上诉认为,深圳红××有限公司交付的装修物至今仍存在相关质量问题,故深圳红××有限公司应在交付后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万×对涉案房产及装修物已经实际接收,其未举证证明交付后的装修物因质量瑕疵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因此,万×主张依照租赁价格由深圳红××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计算标准,因深圳红××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万×的租金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6061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原审判决依照双方当事人《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中有关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交付装修物的违约责任计算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因评估产生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由双方当事人依照其诉请支持的比例予以分担。综上,万×、深圳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由万×负担人民币2415元,深圳红树西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35元,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由万×负担人民币1800元,深圳红树西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 审 判员 陈明亮代理 审 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兼) 冯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