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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浚恺与苍南县龙港镇张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浚恺,苍南县龙港镇张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浚恺。法定代理人叶春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张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帮对。上诉人杨浚恺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浚恺撤回上诉。��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