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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恢1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20-02-18

案件名称

朱伟、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伟;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1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伟,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毛屋湾组1110277栋。法定代表人李晓江。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2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8月8日、2020年2月3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9月12日向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岳麓区管理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200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尚有232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