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市锦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5万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普胜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萍 搜索“”